苏州市吴江区安徽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商会名称为“苏州市吴江区安徽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商会由安徽籍人士在吴江投资的工商企业自愿结成的全区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凝聚乡情、资源共享、团结互助、共谋发展;加强在吴江安徽籍工商企业的联系与沟通,增进了解和友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互通信息,互相扶持,促进合作,加速发展;发挥本会的优势和作用,促进苏皖两地的经济及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区工商联、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办公地址: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红安路98号金寨创业大厦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对会员进行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等方面的教育,不断提高会员素质;

 (二)广泛联系安徽籍人士所投资的工商企业,加强信息交流,介绍投资导向,引进资金、技术、人才,促进全方位合作,为苏皖两地经济发展牵线搭桥;

 (三)制定并实施会员在各行业的自律公约。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产品及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交流、培训、投资等服务,组织会员考察访问,举办和参与各种国内外展销会、交易会,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五)为会员提供必要的合法的证明,为会员一般的经济纠纷和民间纠纷提供协调服务;

 (六)组织会员举办各类公益活动和文体活动;

 (七)创办网站和会刊,加强对商会和会员单位的宣传;

 (八)加强与国内外兄弟商会、协会的交流与联系;

 (九)评选表彰先进会员;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交办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才除外)。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必须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安徽籍在吴江依法登记注册并合法经营的各类相关的工商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商会理事会或会长议事会讨论通过;

 (三)本商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商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本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享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可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决议;

 (二)维护本商户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商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必须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若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执行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正副监事长、正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届理事会设理事若干人。其中:会长1人、监事长1人、执行会长1人、理事长1人、秘书长1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副监事长2人、副秘书长2人。会长主持会务,执行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本会设会长常委会和会长议事会。会长常委会由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参加。常委会根据会议内容可吸收副会长参加,通常一个月召开一次。会长议事会由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参加,通常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经会长同意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荣誉职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由良好影响和社会知名度;

 (三)符合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机关规定的任职年龄;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在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三年届满不得连任,并提前三个月进行推荐下届会长和班子候选人,并进行交接。中途加入的理事、副会长可由会长议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形式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常委会和会长议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常委会和会长议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设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理事会产生,其主要职责是:

 (一)出席相应的相关会议;

 (二)监督本商会及领导人元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督促本商会领导依照章程及商会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对本商会会员违反本会规定,损害本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本商会的财务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总结;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及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是、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和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可设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可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实习常务副会长轮值制。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参照《中国工商联合会章程》的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苏州市吴江区安徽商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吴江区工商联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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